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人是誰
1、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2、行政訴訟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
二、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要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且進行答辯,所以行政訴訟被告舉證的期限是收到起訴書副本後10日內。
如果在舉證期限內被告不提供證據的,是為舉證不能,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很大可能會作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結果。
行政訴訟由被告承擔舉證的責任,但如果原告有證據證明被告的行政行為是錯誤的,也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這樣對原告維護自己利益是非常有幫助的。
三、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院在送達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中,法院將告知指定的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協議舉證期限的,可以達成協議,並經法院許可,協議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30天。
四、民事訴訟法舉證原則有哪些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
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4、過錯原則。
5、公平原則。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只要在法定的舉證期限之內,進行舉證都是會進行受理的。如果個人不會進行舉證的情況下,可以委託比較有經驗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舉證,這樣不但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以為自己爭取其他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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