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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是怎樣的?

訴訟過程中,委託聘請的律師是有權利幫助當事人蒐集證據的,當然律師調查取證也有一定的範圍限制,那到底這個範圍是怎麼規定的呢?而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有什麼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和本站小編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是怎樣的?

一、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是什麼

(一)證據調查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調查並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查閲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二)知識產權調查

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祕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製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並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三)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接受委託,協助債權人尋找失蹤企業、尋找逃逸債務人。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的財產、帳户,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企業資信調查

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夥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二、律師調查取證權有什麼?

(一)個人資信調查

個人素行(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個人愛好等)、個人資產信用調查。僱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僱員忠誠調查。

(二)反不正當競爭調查

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譭、商務欺詐等一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三)房地產產權、使用狀況調查

(四)婚姻不忠調查

根據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接受當事人委託調取婚姻不忠證據和財產下落。

(五)特定調查

根據委託人的需要,對特定事務進行的合法的調查。

在不同的訴訟中,法律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內容不同,上文以民事訴訟為例,具體為大家介紹了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一下。律師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也是要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對於採用非法手段或通過非法途徑蒐集而來的證據,那麼就有可能被法官排除,不被採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律師 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