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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律師調查取證規定是什麼?

新刑訴法律師調查取證規定是什麼?

在案件調查與取證中,律師扮演着一個及其重要的角色。調查取證的過程也是律師能否為當事人進行更好辯護,能否更好的維護當事人權益的一個很關鍵的因素,那麼新刑訴法律師調查取證規定是什麼?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新刑訴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相較舊刑訴法毫無突破。但是我們需注意到:

新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

1、辯護人提出的材料應當作證據理解,此處並沒有刑事案件辦案階段的限制,就是説辯護律師如果在案件偵查階段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可以進行調取,這一規定在第四十條中得到了印證。

2、也就是説,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

3、新刑訴法規定: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既然法律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而調查取證權是辯護權利中的重要內涵之一,那麼只要不影響偵查機關正常的偵查活動,辯護律師應該獲得獨立的調查取證權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司法公正,保證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確的法律追訴。

以上,就是新刑訴法律師調查取證規定的全部解答。在新刑訴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律師可以通過查閲現有的相關證據,更多的瞭解事件發生過程。律師獲得更多的權利,這也意味着,律師所屬當事人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