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有哪些
一、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有哪些?
(一)證據調查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調查並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二)知識產權調查
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祕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製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並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三)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接受委託,協助債權人尋找失蹤企業 、尋找逃逸債務人。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的財產、帳户,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企業資信調查
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夥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二、律師調查取證權有什麼?
(一)個人資信調查
個人素行(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個人愛好等)、個人資產信用調查。僱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僱員忠誠調查。
(二)反不正當競爭調查
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譭、商務欺詐等一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三)房地產產權、使用狀況調查
(四)婚姻不忠調查
根據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接受當事人委託調取婚姻不忠證據和財產下落。
(五)特定調查
根據委託人的需要,對特定事務進行的合法的調查。
律師在刑事案件當中本身就有調查取證的權利,甚至律師本人如果收集的證據跟公檢法機關正好是相違背的話,那就説明案件的偵查方向可能出現了重大的錯誤,當然這種概率特別的小,律師所能調查取證的都是根據整個案情的實際後果,收集一些對犯罪嫌疑人量刑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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