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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偵查措施的範圍是怎樣的

技術偵查措施的範圍是怎樣的
監察法實施生效及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後,原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轉為監察機關(監察委員會)立案偵查。採取技術偵查的機關也由人民檢察院轉為監察機關(監察委員會)。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以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出台規定對此予以細化:
(一)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4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等案件
(二)監察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査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標籤:技術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