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方法都有哪些?
民事訴訟舉證方法有當事人(代理人)舉證、法院調查取證、當事人(代理人)申請法院舉證三種舉證方法。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簡稱《民訴法》和《民事證據規定》)的規定,我國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了三種舉證方法:
第一、當事人舉證
民事訴訟案件中,訴訟舉證基本規則(或者叫舉證責任分擔)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當事人(原、被告),首先是自己盡力調查取證,以期證明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
第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法院(法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取證。
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三、法院依申請調查取證
即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根據《民事證據規定》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四、當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請舉證
《民事證據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民事證據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當事人自己舉證或者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申請法院舉證以及法院舉證這三種都是民事訴訟的舉證方法。在涉及到商業祕密等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舉證,但是不能夠遲於舉證期限滿前七日的,因此申請的時候需要注意不要錯過時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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