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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與抄襲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行為中,是包括侵權人抄襲的行為的。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説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著作權侵權與抄襲區別是什麼?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

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説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原、被告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似的時候,對於是否構成抄襲的認定是比較容易的。但當被指控抄襲之處僅涉及作品的構思、語言風格、人物特徵及關係、主要情節、個別語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個部分、文字等最終表達不盡相同時,對是否抄襲的認定就要複雜的多。

抄襲的判斷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具體作品中,哪些部分屬於思想、哪些屬於表達,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許多情況下,作品中的思想和表達的分界點並不十分清晰,也無法事先確定一個劃分的基本原則,只能在個案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二,作品的思想、主題、情感不應絕對排除出抄襲的判斷之外。

思想、主題、情感不屬於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在確定某一作品的保護範圍時,應將作品的思想、主題、情感排除在外。但是,並不意味着在判斷兩部作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時,也需僅對錶達進行對比,而將作品的思想、主題、情感排除出去。兩部作品,尤其是“改頭換面”抄襲的作品與原告的作品,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思想、主題、情感,對認定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第三,對於小説而言,即使以同一時代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題材、事件為創作對象,不同的作者創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

小説是典型的敍事性文學體裁,長篇小説又是小説中敍事性最強、敍事最複雜的一種類型。同時,文學創作是一種獨立的智力創造過程,更離不開作者獨特的生命體驗。因此,即使以同一時代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題材、事件為創作對象,儘管兩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現個別情節和一些語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創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

第四,對被控侵權的情節和語句是否構成抄襲,應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

對於一些不是明顯相似或者來源於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別獨立進行對比,很難直接得出準確結論,但將這些情節和語句作為整體進行對比,就會發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體抄襲的體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抄襲可以相互之間得到印證。如果單獨對某一情節和語句進行對比就認為構成剽竊,對被控侵權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兩部作品中相似的情節和語句普遍存在,則應當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的情節構成了相似。

有抄襲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請求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抄襲侵權的案件中,權利人需要證明3個事實,此時也是需要及時的收集相關的著作權侵權的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