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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後怎麼處理?

一、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後怎麼處理?

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後怎麼處理?

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後處理方式是退回補充偵查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是無罪釋放。故意傷害罪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捕是合法的,故意傷害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批捕,是合法的,檢察機關對犯罪事實認定後,如果發現證據不足的,可以不批捕並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檢察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公訴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證據資料後,檢察院應當對證據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後,認為證據不充分,或有遺漏罪行,或公安在偵查過程中又違法情形,檢察院依法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法律並沒對告知當事人作出規定,因此此階段檢察院沒有通知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檢察院一般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我們國家在對於案件審理的時候,必須要提供充足的證據,尤其是刑事類型的案件。刑事類型的案件證據不足,處理的方式會根據不同的階段有所不同,比如説如果是在法律審查階段,那麼就是屬於判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