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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證據不足會怎麼處理?

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證據不足會怎麼處理?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證據不足會怎麼處理?

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證據不足會直接釋放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檢察院的職責除了開庭審理刑事案件之外,還需要在起訴之前就完成審查的工作,在審查期間就必須要充分的考慮證據是否充足的情形。若是起訴之後才發現證據不足,此時檢察院不得量刑,而是需要再次開展偵查工作,若是依舊證據不足,此時就需要釋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