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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拒不到庭會怎麼處理?

一、故意傷害罪拒不到庭會怎麼處理?

故意傷害罪拒不到庭會怎麼處理?

1.原告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原告有出庭的義務。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後,原告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的,實際上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可以視為其申請撤回起訴。

2.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時,在當事人一方未到庭陳述、辯論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即作出判決。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僅負有提供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材料的責任,而且作為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出庭對自己所做的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根據進行解釋和答辯。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後,被告仍不到庭,可以視為其放棄了在法庭上答辯的權利,要承擔可能敗訴的不利後果。

二、犯故意傷害罪法院傳票不接收會怎樣

故意傷害罪,原則上是刑事公訴案件,依提問所述,當事人是處於取保候審狀態,如果法院傳票拒絕接收的,視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取消取保候審,立即收監(逮捕)。

其實,提問的表述可能不太準確,這個案件不是什麼故意傷害罪,而是故意傷害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對於這類案件,被告不接受傳票的,法院可以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被告拒絕接受的,視為已經送達,不影響法院的繼續審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判決生效後,被告拒絕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1、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3、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罪如果開庭的話,那麼對於原告和被告就必須要依法的到庭處理,而對於有一方選擇拒不到庭,那麼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不管是撤訴還是缺席審判那麼一般都會直接讓不到庭的一方受到重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