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證據不足怎麼辦?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證據不足怎麼辦?
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免予起訴,證據不足是在訴訟過程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據以定案的全部證據(或曰全案證據)必須是排除了矛盾,表現出同向性,對案件事實得出的結論必須具備排它性。所謂排除矛盾,是指本案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每一個證據的前後之間,排除了疑點和矛盾;所謂同向性,是指全案證據經過綜合、排列表現為同一個方向,要麼肯定,要麼否定,要麼作為,要麼不作為;所謂排它性,是指全案證據的證明結果,得出了唯一的結論,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如果本案的證據在判決前,存有疑點,矛盾沒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證據,又有否定有罪的證據,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就形成一個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證據不足的表現。
二、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
一是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二是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三是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沒有收集到實物證據,也要把各種言詞證據中所涉及到的人、財、物的來源和去向加以説明。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必須建立在證據齊全的基礎之上,如果證據不足的話,就不能支撐犯罪事實,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應當有足夠的證據才能支撐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合法的司法判決,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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