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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
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後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批捕後證據不足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