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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的證據不足應怎麼處理

法律3.11W
立案後的證據不足應怎麼處理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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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在面對如何解決證據不足不予捕案件的後續處理時,相關熱源必須深入研究此類案件的特點,兼顧程序與實體,變被動為主動,拓展監督途徑,強化監督效果。下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此問題進行了一定的解答。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 經向人民法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依職權調查收集後證據充分的, 應當開庭審理, 仍然缺乏證據的, 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2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其理由首先是這類案件的自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案件的證據不足, 它不屬於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其次是經自訴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並不等於“控審不分” 、“偵審不分” ,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行為不屬於偵查行為,屬於人民法院職權行為。

3、進一步強化案件旁聽和民眾參與程度,貫徹落實高檢院關於加強不起訴和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力度的要求。以在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的基礎上,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政協委員、黨風廉政監督員、犯罪嫌疑人所在村書記、村主任及社會其他人員共同參與公開審查評議不起訴處理決定的公正性。對於申訴、賠償、重大疑難信訪等疑難複雜案件實行公開聽證的方式,以消除被害人的疑慮,疏導其對立不滿情緒,確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