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時常一般為3個月,可延長4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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