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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偵查期限節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對一些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偵查的時候,他是有一定期限要求的,不能夠無限度的進行羈押,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關於羈押期限有着明確的規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羈押偵查期限節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羈押偵查期限節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羈押偵查期限節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即到期日就是最後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03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

節假日,看守所或偵查機關都有值班人員,特別是偵查機關的案件承辦人,不會也不敢因為節假日而拖延的,現在司法機關內部對此管理監督是比較到位的。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後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三條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後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的規定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在羈押期間遇到了節假日,那麼是不應當因為節假日而進行延長的,也就是説到期的那天就是法律所規定的最後一天,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羈押偵查期限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