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偵查階段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偵查階段期限最長是兩個月,刑事拘留後的三日(特殊情況七日)(流竄、結夥作案三十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七日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説明:普通案件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一般會在十四日內批捕或釋放;批捕後二個月內偵查終結,決定撤銷案件或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審判階段的羈押期限是多長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特別情況可以延期審理(如: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察人員提出補充偵查;合議庭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調查;當事人申請回避。)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超過1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第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審限與一審相同,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法院決定。
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於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作出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説公安機關在進行具體的案件偵查過程當中,有時間方面的限制,是兩個月的時間,當然了,如果案件非常的複雜情況下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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