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應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其實人民檢察院也並非必須要把案子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般的公訴案件雖然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工作的,但是人民檢察院也有權利進行補充偵查。不過,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比較常見的,檢察院很少自行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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