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
一、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是處於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並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回偵查二次怎麼處理
1、第一種中情況。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後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第二種情況。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二次退查重報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檢察院會作出決定。
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追訴標準,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存疑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絕對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絕對不起訴處理。
相對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時發現有證據證實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處理。
在公安機關提交偵查結果以後,檢察院有權對案件退回讓公安機關補充進行偵查,一般退回偵查以後就檢察院就不能再退回案件讓公安機構進行補充偵查。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明確時,檢察院可以進行立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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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特徵
律師解析:刑事強制措施的特徵有:強制措施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着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內容是人的人身自由的處分。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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