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麼?
1、依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責任
(1)一般規則
該規則主要採用法律要件説。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現行成文法規來分配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
(2)特殊規則:危險領域説、蓋然性説、損害歸屬説等理論是隨着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產品責任、醫療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產生而出現的,因此一些國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考慮到與法律要件分類一般規則不同的一些規律應採用例外規則,即舉證責任倒置。
2、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分配舉證責任
公平原則體現了舉證責任分配重在公平的理念,舉證責任不公必然導致裁判上的不公,因此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無論屬於何方,凡對主張事實無免除舉證的特殊情況,須一律舉證;無論當事人主張的是積極事實,還是消極事實,是內在事實還是外在事實,是由哪一方控制的危險領域,主張的待證事實蓋然性高低,損害歸屬為誰,只要不屬於應予免除舉證責任的特殊情況,必須對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針對實踐中在特殊情況下存在的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依其他法律和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情形,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順應社會發展,反映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人都不能濫用權利,藉以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作為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任何主體,都必須誠實地履行訴訟義務,行使訴訟權利。
根據這一標準確定舉證責任,順應了現代社會的發展,隨着時代的變遷在民事訴訟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法律不可能將所有的甚至包括未來的情形都能加以明文規定,因此這一原則不僅維護了法律的穩定性,而且避免了法律的僵化,同時這一原則實質上也體現了賦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權。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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