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需要向人民法院進行舉證的,並且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舉證的權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是在舉證的時候是有責任分配的相關原則,需要提前瞭解清楚,避免在舉證的時候吃虧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二、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徵求被告的意見。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中的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由原告承擔,在訴訟中要積極舉證,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法院採納證據的會對當事人給予訓誡,如果還是沒有進行舉證的,法院有權對案件作出駁回的審理結果,這是合理的,因此當事人必須要嚴格按照規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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