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訴訟舉證責任適用什麼原則
一、環境民事訴訟舉證責任適用什麼原則
環境侵權適用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也就是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就某種事由存在與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轉移由對方當事人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若是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二、民事訴訟舉證流程有哪些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三、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的認定
認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污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係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環境污染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賠償損害即可成立。
環境污染適用的是舉證倒置規則。舉證的時間期限一般是十五天,大家要把握住時間,如果超過法定的時間期限,人民法院就不進行採納。污染環境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可以會判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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