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證據不足民事案件如何確定其行為?
(一)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於虛假訴訟行為:
1. 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
2. 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
3. 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 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
5. 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6. 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
7.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他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8.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二)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為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行為:
1. 在立案過程中,通過捏造當事人信息或與他人串通虛構當事人信息等方式騙取法院立案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偽造租賃協議虛構債權債務;
3.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或部分清償的事實,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4. 在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捏造身份關係提起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等訴訟行為;
5. 基於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6.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陳述,偽造、變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行為;
7.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並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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