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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會因為證據不足駁回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時候,如果起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案件的,駁回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的方式進行救濟:

民事案件會因為證據不足駁回嗎?

1、當事人可以重新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新證據,收集完證據之後,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對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定不服的,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上訴時要向上級法院提交駁回起訴請求的裁定書。

3、當事人認為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定有錯誤的,可以進行宣判監督程序,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案件埋再審。

通過以上的分析,案件的起訴人對法院因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的救濟方式是比較多的,包括重新收集證據再次提起訴訟,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當事人所提供的新證據滿足是在庭審結束後形成,且可以據此另行起訴的條件時,法院可以新立一個案件進行處理。: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為進一步明晰該項的含義,“新證據”做了具體的區分:一種是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但是因客觀原因於庭審後才發現(取得)的證據;另一種是在原審庭審結束後才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證據。對於這兩種證據,可視為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亦即當事人可以據該新證據提起再審。

法院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並且證據不足所帶來的不利後果是由負責舉證的人來承擔的。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事案件中要是有證據不足的問題而要進行處理的話,最好是能夠找專業的律師來指點下,這樣才不會在審判是自己處理不利的位置。證據不足駁回的法律規定是根據民事或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因為證據不足駁回的起訴當事人可以在證據充足之後仍然提起訴訟,並且依次來維護自己的相關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