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地起訴怎麼駁回到本地起訴?
一、被異地起訴怎麼駁回到本地起訴?
被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間屆滿前提出。具體地講應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就無權再提出這種請求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異議要交的材料有哪些?
1、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2份 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1份 蓋章
3、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1份 蓋章
4、營業執照複印件 1份 蓋章
三、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是怎麼樣的?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異地起訴案件的被告是有權利提出管轄異議的,是可以要求在自己的住所地進行申請,只要符合條件,那麼法院就可以受理自己的請求,從而交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處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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