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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異地起訴了怎麼應訴?

一、被異地起訴了怎麼應訴?

被異地起訴了怎麼應訴?

被異地起訴了可以自己親自前往應訴,或者是委託訴訟代理人應訴。

1、蒐集證據,積極應訴答辯。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民事訴訟新證據如何認定?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不瞭解證據的價值未取得。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可能對許被欺負之後如何應對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一旦接到人民法院的傳票就比較慌張,實際上民事類型案件當中也不需要如此的慌張,因為不是説對方主張什麼人民法院就會判決什麼,主要就是根據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來進行認定。

標籤:起訴 應訴 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