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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裏的近親屬都指哪些人

刑訴法裏的近親屬都指哪些人

在三大訴訟中,其實都是有關於近親屬的規定的,但由於訴訟情況不一樣,也就導致在不同訴訟案件裏面關於近親屬的規定範圍不同。那在刑訴法裏的近親屬主要是指哪些人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刑訴法裏的近親屬都指哪些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參考法條:《民通意見》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行政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四、近親屬的出庭佐證特免權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台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對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為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 84 條第 1 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為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 條規定了偽證罪。法條中並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偽證行為,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為之作偽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裏麪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併成為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怎樣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成為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面對的共同難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同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為了庇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證是常見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偽證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證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為避免這種矛盾,證人往往選擇以不知情為藉口拒絕作證。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在不同訴訟案件中關於近親屬範圍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其中刑訴法裏的近親屬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一般在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之後,作為近親屬可以為其聘請律師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此時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為你提供幫助。

標籤:近親屬 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