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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司法解釋的規定有哪些

強迫賣淫罪司法解釋的規定有哪些

強迫賣淫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之一,如果當事人具有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強迫賣淫罪的認定具有一定的困難,什麼樣的行為才是強迫他人賣淫,除了《刑法》上的規定,還有司法解釋予以確定。下面,本站為您整理了有關強迫賣淫罪司法解釋和刑法上的規定,供您參考。

一、刑法上的規定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於問題的解答》(199.12.11 法發〔1992]42號)之:

(四)怎樣理解《決定》第二條第(三)項關於“強姦後迫使賣 淫”的規定?

《決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強姦後迫使賣淫”,是指強姦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有聯繫,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法定從重情節。因此,只定強迫他人賣淫罪即可。如果強姦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之間沒有聯繫,則應當分別定罪,實行並罰。

(五)哪些是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決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強迫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決定》第二條所列四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四項情形之外擴大範圍。

以上就是關於強迫賣淫罪的刑法條文和強迫賣淫罪司法解釋。強迫他人賣淫是犯罪,如果有相應的行為會受到刑法的制裁。作為女性也要學會保護自己,如果又被人強迫賣淫之嫌,一定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