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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過後抵押權是否失效?

主債權因超訴訟時效喪失的只是勝訴權,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抵押權作為效力更強的物權,因主債權訴訟時效已過而徑行消滅,邏輯上是不能成立的,物權法定,物權消滅須有法定理由,主債權超訴訟時效非抵押權消滅法定理由;“受法律保護”與“受法院保護”不同,國家法律規定的是抵押權司法保護期,並非抵押權存續期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滿後,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法院保護權即勝訴權,抵押權本身並未消滅,勝訴權喪失一般等同於權利消滅效果,但二者有區別;作為“一般”之外的特殊情形,亦即超過抵押權行使期限,抵押人自願配合履行,嗣後再反悔的,法院不再支持,即“自然”狀態的抵押權在理論上存在並受法律保護。

訴訟時效過後抵押權是否失效?

由此可見,民事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只是不受到法律支持和保護,但是並不能得出抵押權因此消滅結論,司法實踐突破立法框架,過了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後,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而抵押權本身並沒有消滅,如果抵押人自願履行擔保義務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就訴訟時效而言,其以請求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至法定期間狀態為規制對象,目的在於讓罹於時效的請求權人承受不利益,以起到促其及時行使權利之作用,依民法理論通説,其適用範圍限於債權請求權。而就抵押權而言,其屬支配權,並非請求權範圍,更非債權請求權範圍,如將抵押權納入訴訟時效規制範圍,無疑有違民法原理。

綜上所述,抵押權的目的是用於擔保債務履行,當債務人違約不履行或者沒有能力履行債務償還義務時,以確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由於債權糾紛超過訴訟時效影響到抵押權,導致抵押權處於“自然”狀態下,一概不加區分地不予保護抵押權人,必然造成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