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後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一、超過訴訟時效後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超過訴訟時效後訴訟時效是不能中斷的,最長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案件一般訴訟時效普遍適用的期間,這已為人們所熟知,但此期間屬可變期間,《民法通則》第139條、第140條分別對因法定事由而致此期間中止、中斷作出了規定。關於中止的適用,法律規定的較明確和嚴謹。
最長訴訟時效是指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不能隨便訴告。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對於請求權屬於哪種類型的,究竟屬於所有的請求權,還是僅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説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3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即訴訟時效中斷是源於向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代理人、保證人、代管人請求權利,對應於債務人的權利人,毫無疑問應該是債權人,其行使的權利也只能是債權。既然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以理推之,不可能還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請求權。
2、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
怠於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於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
即怠於行使權利處於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等,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與訴權亦不同。訴權屬於程序法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享有應依程序法的規定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得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公力決斷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
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債務,仍享有受領保持力,債務人履行義務後,不得請求返還。
訴訟時效最長只有二十年,對於超過此期限的民事訴訟,法院是一概不會受理的,並且此時也不會有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制定各項可以中斷時效的規定製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得更多的人的權益可以得到保障,故此只要時效屆滿,就不會再出現中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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