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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抵押合同訴訟時效是否受影響?

一、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抵押合同訴訟時效是否受影響?

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抵押合同訴訟時效是否受影響?

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抵押合同訴訟時效一般是不受影響的。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區分一般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抵押合同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後果是不同的。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693條規定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不能單獨起訴保證人,債權人一旦通過上述方式主張權利,根據《民法典》規定,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此時,根據《民法典》第694條的規定,保證期間的作用已經消滅,訴訟時效制度開始起作用。如果此時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經過長時間的訴訟或者仲裁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很可能超過,對債權人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應中斷。

而在連帶保證責任時,情況則有所不同。根據《民法典》第687條的規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此時,與一般保證責任相比,連帶保證責任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產生兩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證期間歸於消滅;二是訴訟時效開始發揮作用,並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的特徵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民法典》第400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總而言之,在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下,抵押合同的訴訟時效我們必須要根據當時的情況進行分析,如果是一般的保證責任,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有可能會中斷。但是在連帶保證責任當中就不一樣了,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也要及時和代理律師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