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後留置權是否消失?
一、訴訟時效過後留置權是否消失
訴訟時效過後留置權不會消失。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並且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留置權不消滅,債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權行使債權、留置權,質押人、被留置人不能依據訴訟時效進行抗辯,質押人、被留置人不能要求返還質押物和留置物。
二、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留置權不會隨着訴訟時效的過期而消失。相反留置權是一直存在的。只要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一直在債權人手上。只要對方逾期未還款的,債權人可以依法拍賣、折價出售當事人的財產,從而獲得債務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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