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是什麼意思
一、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財產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當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時,能夠用擔保物、擔保金等及時賠償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如何提供擔保,民訴法僅規定在採取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二、訴前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及審判實踐中的幾種做法
在實踐中,各地法院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現金等額擔保,對於接受其他財產擔保的,除非擔保財產經過價格評估,否則申請人提供其他財產擔保的,法院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須略高於保全金額。在實踐中,可以作為擔保的其他財產主要是房產、可以變賣的其他大宗的財產、車輛。車輛具有貶值的特性,且存在較大的滅失的風險,一些法院不願意接受車輛作為擔保。
金融機構提供可以被允許採用保函的形式進行擔保。一些法院還允許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
綜上,一般的擔保方式有:現金擔保、其他財產擔保、擔保公司的擔保。
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擔保問題做法各異,主要分三種。只要當事人在申請保全時,向法院提供了相應價值財產的證明,並將該證明提交法院,甚至許多法院只要求當事人提供該證明的複印件。
這種做法流於形式,不能起到擔保的實際作用,對另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二為現實主義,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等額存款,或等額保證金(現金)。此做法容易給當事人造成過大經濟負擔;三為折中主義,即在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價值財產證明時,要求當事人提供10%至30%的保證金(現金)。
按照這類訴前財產的數額,有其他抵押物進行抵押辦理。一般需要抵押的可以由車輛、房屋、土地等可以等價值替代的財產進行擔保辦理,確保這類案件在審理後,可以賠償這類案件的受害一方,進行補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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