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罪的行為方式都有哪些
在設立公司的時候,不管是實繳還是認繳,其實都是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進行出資的,也就是説對於公司的發起人和原始股東會有一個出資的義務,不過有些人利用自己的職權在出資之後卻又拿走了出資的錢,這樣的行為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會被認定為抽逃出資罪。不過具體來説究竟哪些行為屬於抽逃出資罪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認定抽逃出資罪
(一)本罪的主觀因素和侵犯的權益
抽逃出資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構成本罪的人必須是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運行,更深一步講,對外界是一種欺詐行為。
(二)客觀行為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二、抽逃出資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抽逃出資的行為表現
抽逃資金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偽造虛假基礎關係,公司與股東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的註冊資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
3、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等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他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帳,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虛假出資的表現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户: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即只能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而成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至少需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單位其實也是可以構成此罪的。具體抽逃出資罪的行為表現,上文也作出了介紹,若不幸涉嫌構成此罪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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