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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駁回上訴救濟手段是什麼?

民事訴訟駁回上訴救濟手段是什麼?

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訴訟申請後,法院會按照程序展開審理,在規定的期限做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對結果不服,可以發起上訴,要求進行二審。民事二審法院受理上訴後,有時候會做出駁回上訴的裁決。那麼,民事訴訟駁回上訴救濟手段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的説法。

一、駁回上訴救濟手段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二、駁回上訴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駁回上訴是法院一審裁定或判決作出後在生效前的上訴期內,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就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裁定或原判決而作出駁回上訴。

駁回起訴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後發現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而原告不同意變更或撤訴的,法院作出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原告符合起訴的其它條件,只是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最容易搞混的是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二者主要區別是:駁回起訴是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法院通知原告變更或撤訴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才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案件符合法院受理的各項要求,只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二審法院經過調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的話,當事人還是提議駁回上訴救濟手段的,這個時候其可以向檢察院發起抗訴,要求檢察院介入調查。這體現的是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的監督責任。抗訴也無效的話,這個結果就是終審裁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