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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訴前財產保全有什麼規定?

一、西城法院訴前財產保全有什麼規定?

西城法院訴前財產保全有什麼規定?

西城法院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具體如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提供擔保。

1、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按照訴前財產保全標的金額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決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2、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起訴後,發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申請費一併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繼續有效。

因執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而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由受訴人民法院在申請費中返還給作出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

範圍措施: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對抵押物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綜上所述,訴前保全的目的也是為了能夠讓因為這部分財產而引發的糾紛案件能夠得到圓滿處理,而法院對於保全財產的權力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規定的,不僅是當事人需要給法院一定的擔保,法院也應該在固定的時間裏作出迴應和採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