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法中執行迴轉是什麼意思
執行迴轉是指民事案件執行完畢後,由於法定原因使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返還給被執行人,恢復至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況。執行迴轉的原因有: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執行迴轉應由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
執行迴轉的法定期限,只有原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執行終結,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如果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被執行的財產尚未轉移,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那麼只應當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 執行迴轉: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是指已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後,因原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由執行員根據新的法律文書採取措施將被執行的財產返還給被執行人,恢復到未執行前的狀態。
在司法實踐中,發生執行迴轉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幾種:
第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裁定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判決、裁定被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依法撤銷;權利人可以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判決、裁定為依據,申請執行迴轉。
第二,人民法院製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上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所撤銷,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物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將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第三,其他機關製作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又被製作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也應當由人民法院採取執行迴轉措施,責令一方當事人將原執行所得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執行迴轉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不予以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須具備下列條件:
1.執行迴轉以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為前提。
2.法院執行迴轉也要有執行根據。
3.原法律文書已經為人民法院執行完畢。
執行迴轉的程序:
根據執行迴轉裁定,原申請執行人應當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利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迴轉應當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綜上所述,這個執行迴轉具體是什麼意思上述也有詳細説明了,但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進行執行迴轉的,要對這個舊的執行迴轉是有新的執行依據才可以的,但具體的訴訟時效在這個《民事訴訟法》中是沒有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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