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地域管轄恆定什麼意思
一、按照規定地域管轄恆定什麼意思
地域管轄恆定是指第一審法院對已係屬的民事案件有管轄權,案件就自始至終由其管轄,不得因確定管轄權因素髮生變化而改變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較為複雜,特別是在多個被告的情況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這是當事人起訴必須具備的重要條件之一。在立案審查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至於這個被告是不是符合條件的被告,在起訴時無須確定,因為被告是否符合條件,一般只有經過審理才能確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有時原告為了自身利益,設定一個被告以利於由某一法院管轄。因此,在立案審查時,必須審查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法律事實及相關證據,只要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法律關係,就可以立案。至於多名被告中是否有不適格的,只能在審理階段查明和確認。經審理後,如認定據以確定管轄權的被告不適格,法院此時也不得將案件移送。而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區劃變更等因素更不得影響受訴法院之管轄權。
聽到的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是什麼呢?小編整理相關資料,為您解答如下。
二、什麼是級別管轄恆定
級別管轄恆定是指第一審法院對已係屬的民事案件有管轄權,案件就自始至終由其管轄,不得因確定管轄權因素髮生變化而改變級別管轄。
有關級別管轄之規定主要在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由於“重大”、“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等概念缺乏操作性,
實踐中,法院一般以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金額來確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例如,北京市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一審,W公司依據此規定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W公司在訴訟中增加了訴訟標的金額,增加後的訴訟標的金額超過了500萬元,依據管轄恆定原則,該案仍然應由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而不得交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什麼是管轄恆定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恆定反映了訴訟經濟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轄變動造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又可以減少當事人訟累,使訴訟儘快了結。
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後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具體説來,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更以及案件起訴後行政區域(法院轄區)的變更均不能引起管轄權的變化。
一般在平常的民事案件中的管轄權是指向哪個法院去提起訴訟,而管轄恆定一般是由級別管轄恆地和地域管轄恆定的還進行組成的。一旦確定了地域管轄的話,就不能夠再進行變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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