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地域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首先要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一般來説,按照訴訟人人所在轄區來確定,或按照訴訟標的物來確定,按訴訟人所在轄區來確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轄;按訴訟標的物來確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轄,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地域管轄採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
在我國,所謂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説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説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經營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事以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此外,適用意見與合同法解釋一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還做了以下補充規定:
(1)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當事人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5)不服制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的,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7)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規定提起代位權、撤銷權訴訟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適用於絕大多數的案件,但由於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並不完全適應所有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便於原告充分行使訴權,便於法院審理案件,有必要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行使審判權。因此,法律在一般原則之外,又做了例外規定。根據民訴法第22條的規定,下列四類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意見對下列特殊情況做了補充規定:
(1)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個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由原告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一般民事案件提起訴訟的,不是任何法院都會受理的,需要當事人到受管轄範圍的法院去提起訴訟,這是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管轄區之間的關係所確定的管轄,而且當事人還會分有原告和被告來確定管轄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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