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恆定的定義是什麼?
一、管轄恆定的定義是什麼?
管轄恆定的定義是指確定案件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二、管轄恆定包含的情形有哪些?
1、訴訟標的額的變化;
2、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化;
3、法院轄區的變化(因行政區劃的變化而發生)。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以上三種情形都不會引起法院管轄權的變化,以原法院為準。
這主要是為了體現一個訴訟效率的問題,每級法院均有其專門的業務,如果大量的這種案件都由上級管轄,那麼就增加了上級法院的壓力;對當事人而言,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負擔,比如交通費,時間因素等。但如果當事人故意規避的情況除外。
三、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7條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9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我們都知道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無法私下協商解決的問題,需要向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尋求最終的裁定。法院一旦受理了這起訴訟,就不會因為訴訟標的或者當事人居住所有所變化的等問題而改變法院審理,避免了多次的重複,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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