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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一、一般地域管轄
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以最初受理法院審判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審判為輔原則。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主原則:
(1)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
a.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預備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地。
b.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2)犯罪地管轄的補充規定:
a.涉港澳台刑事自訴案件的恆定管轄:
①涉港澳台刑事自訴案件:指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單位的。
②恆定犯罪地管轄、恆定基層法院管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b.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助原則: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以最初受理法院審判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審判為輔原則:
a.前提條件: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b.最初受理法院優先管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c.移送管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條件:尚未開庭審判)。
二、特殊地域管轄
1.國際犯罪由抓獲地中院管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外國人境外犯罪由入境地中院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域外中國船舶、航空器內犯罪由最初停降地管轄: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國際列車上犯罪:
a.按照協議管轄: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
b.由最初停靠地、目的地鐵路法院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域外犯罪由原長期居住地、户籍地管轄: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在駐外使領館犯罪由原主管單位、户籍地管轄: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正在服刑的罪犯犯罪:
(1)發現漏罪:
a.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
b.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轄。
(2)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脱逃期間的犯罪:
a.由捕獲並發現犯罪地管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b.由服刑地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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