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恆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管轄恆定的內容是什麼?
管轄恆定的內容包括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
1、級別管轄恆定
主要是指級別管轄按照起訴時的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的標的額的增加或減少而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 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2、地域管轄恆定
主要是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訴訟過程中據以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受影響。具體説來,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更以及起訴後行政區域的變更均不能引起管轄權的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恆定的法律規定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7條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9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在對管轄權進行認定時,司法機關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審查處理的,特別是在受理時發現並不具備管轄權的,那麼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管轄權移送處理的,另外如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也是可以申請管轄權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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