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恆定的概念是什麼?
一、管轄恆定的概念是什麼?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後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
二、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提審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提出該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管轄權問題是評價民訴程序正當性和判決有效性的標準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從立法原意來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是為了充分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與管轄異議權相對應的,是法院就該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也就是説,對異議權人所提出的“受案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受理案件的法院負有應當作出異議成立與否的裁定之法定義務,而不論其異議是否有理;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由上級法院對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作出審查,以最終確定其有無。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綜上所述,管轄恆定主要是指級別管轄按照起訴時的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的標的額的增加或減少而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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