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管轄恆定,定義有哪些
一、什麼是管轄恆定,定義有哪些
級別管轄恆定是指第一審法院對已係屬的民事案件有管轄權,案件就自始至終由其管轄,不得因確定管轄權因素髮生變化而改變級別管轄。
有關級別管轄之規定主要在《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由於“重大”、“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等概念缺乏操作性,
實踐中,法院一般以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金額來確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例如,北京市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公司依據此規定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W公司在訴訟中增加了訴訟標的金額,增加後的訴訟標的金額超過了500萬元,依據管轄恆定原則,該案仍然應由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而不得交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什麼是地域管轄恆定
地域管轄恆定是指第一審法院對已係屬的民事案件有管轄權,案件就自始至終由其管轄,不得因確定管轄權因素髮生變化而改變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較為複雜,特別是在多個被告的情況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這是當事人起訴必須具備的重要條件之一。在立案審查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至於這個被告是不是符合條件的被告,在起訴時無須確定,因為被告是否符合條件,一般只有經過審理才能確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有時原告為了自身利益,設定一個被告以利於由某一法院管轄。因此,在立案審查時,必須審查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法律事實及相關證據,只要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法律關係,就可以立案。至於多名被告中是否有不適格的,只能在審理階段查明和確認。經審理後,如認定據以確定管轄權的被告不適格,法院此時也不得將案件移送。而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區劃變更等因素更不得影響受訴法院之管轄權。
在很多情況下,分級管轄和屬地管轄會同時體現在民事訴訟中,這意味着我們可能不得不選擇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如果簡單區分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兩者的概念肯定是不同的,等級管轄視案件而定,而地域管轄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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