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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立案代理人具體有哪些?

民事訴訟立案代理人具體有哪些

民事訴訟立案代理人具體有哪些?

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律師:

就“律師 ”的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徵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後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

法律服務工作者:

法律服務工作者廣義上包括法官、檢察官、公安人員、律師,但是工作範圍與准入條件不同,工作職責不同。法律工作者指的是雖未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具有法律知識,可以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人員。其業務範圍非常廣泛,幾乎可以涉足現在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範圍,但不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屬於司法部管理,是由司法部門頒發資格證、執業證,依據相關法律參與案件的代理、訴訟、調查等法律服務工作。

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具有律師身份,不得以律師名義承攬業務,進行案件調查、代理訴訟等。在參與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民事案件,幾乎可以涉足出刑事辯護外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範圍,但執業區域範圍受法律規制,不得跨區域執業。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辦理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費用;法律工作者因為長期的訴訟代理與諮詢服務,在訴訟中也體現了維護當事人權利的能力,社會的認可與尊重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係的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然而,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範圍的規定卻不盡一致。

一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三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廣。那麼,在具體的應用中該任何確定近親屬的範圍呢?筆者認為,雖然三部法律調整的法律關係性質不同,但是作為法律,對同一法律概念的規定不同時,應該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進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的範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在其規定範圍與法律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適用。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人的親友可以被委託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通常情況下認為,親友包括親屬和朋友,其範圍比近親屬要廣泛的多。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並沒有採用親友的概念,依然採用近親屬的概念。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由於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也要採用不同的標準。如企業法人,其工作人員是指與企業有勞動關係的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包括與事業單位有事業關係的人員,也包括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係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應注意適用不同的標準來加以判斷。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區域,以固定的地理區域範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居住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功能、創造社會規範,與行政村同一等級的行政區域。從該條規定可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本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本社區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同樣即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推薦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説,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應該注意的問題。

2、有關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民事訴訟立案的代理人在法律上是程序上的需要,所以自己必須進行處置,這樣就可以合理的處置此類問題,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有關的當事人在事情的解決中,只是單一的認為律師是合理的代理人,因此要加強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