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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具體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具體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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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類案件中,民事訴訟類案件是最多的。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民事訴訟類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都是一帆風順的,在審理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是其中的一種,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民事訴訟中止的各種情形以及中止的程序,那麼具體情況是怎麼樣的呢?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一、民事訴訟案件中止原因的具體規定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自然消滅,但是有關財產的爭議沒有得到解決,需要等待是否有願意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繼承人蔘加訴訟。繼承人表示願意參加訴訟的,則訴訟程序將恢復進行;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不願意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訴訟不宜繼續進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則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在法定代理人確定之前,訴訟程序暫時停止。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解散、被宣告破產等原因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應當由承受其實體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清算組等承擔,在尚未確定承受人的情況下,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等。一方當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參加訴訟活動的,應當中止訴訟。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本案與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牽連,這些案件的處理對本案有重大影響,如果這些案件尚未審結時,就難以對本案作出正確的處理,只能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的複雜情況靈活掌握。人民法院認為訴訟應當中止的,則裁定中止訴訟。

二、下列幾種適用訴訟中止的特殊情形

1、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貸案件訴訟中止的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釋廢止,新的司法解釋中上述規定已被刪除)

2、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後,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採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後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符合上述情況的,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訴訟。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後,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後,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後繼續有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有效。

在一方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者戰爭自然災害等因素不能參加訴訟等幾種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的規定,這時法院應該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訴訟終止,當然還需要注意的是因債權糾紛的訴訟債務人下落不明,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等因素也應該依照規定中止訴訟。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有利於法院案件的審理,提高審理案件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