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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需要律師嗎,其他訴訟代理人有哪些?

隨着當今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都開始選擇採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律師正是這場權益之爭中的關鍵角色。但是,請律師是需要一定的律師費。那麼,民事訴訟需要律師嗎,還有其他代理人嗎?365律師小編為您解答。

民事訴訟需要律師嗎,其他訴訟代理人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與律師

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所有訴訟事務。如果有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代為辦理,但不是必須聘請律師。聘請律師,是幫助當事人處理訴訟事務,以彌補當事人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的不足。如果當事人自己有能力自己處理,可以不聘請律師。

民事訴訟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

1、接受當事人委託,就各類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權屬糾紛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代為進行民事訴訟;

2、接受當事人委託處理一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並代為進行民事訴訟;

3、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去解決一些適用特別程序(如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等)審理的糾紛案件;

4、接受當事人委託處理一些勞動爭議、保險糾紛、票據糾紛案件並代為進行民事訴訟;

5、負責起草訴訟文書;

6、負責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7、負責就訴訟進程出具法律意見;

8、參加法庭審理和調解。

二、民事訴訟代理人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據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4、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這裏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時,該單位可以委託其工作人員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這裏所説的當事人是指自然人作為當事人的情形。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其所屬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推薦有關公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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