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管轄範圍應該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院管轄範圍應該怎麼確定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縣級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 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免除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①海事、海商案件
②專利糾紛案
③重大涉港、澳、台案
④訴訟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地域管轄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雙方被監禁或被監禁及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和被監禁及教養地法院管轄;
2、雙方均被註銷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3、離婚雙方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管轄。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四)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6、追索贍養費案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7、非軍從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軍人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是有範圍的,會根據案件的大小進行區分管理的,受理也是有範圍的,對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人民法院不進行受理。所以大家一定在起訴之前做好萬全的準備,這樣可以快速的進行起訴,否則不合格也重新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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