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理程序具體有哪些
只要是訴訟就會有相關的程序,那麼,民事訴訟審理程序具體有哪些,這些程序在法律意義上是司法機關的要求,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的目的卻是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程序的合理就表明當事人的訴訟合法,有關機關才會進一步審理,從而縮短相應的時間。
審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民事訴訟審理程序是對有關法律規定的執行。
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
以上就是對於民事訴訟審理程序具體有哪些問題的詳細回答,民事訴訟對許多人來説就是自己維護權益最有效的方式,所以一旦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就應該尋求司法機關的幫助,在合法程序的基礎上進行相應審理,從而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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