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民事訴訟代理人範圍有哪些?
大家日常生活中發生了民事糾紛,大家便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需要雙方當事人出庭,同時也可以選擇當事人不出庭,委託相關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是可以代替當事人出庭的,那麼法定民事訴訟代理人範圍有哪些呢?請跟隨小編在下文中尋找答案。
法定民事訴訟代理人範圍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僅僅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作為委託代理人,是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律師數量嚴重不足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在程序法中設定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人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和律師數量劇增,這種制度安排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並且從近些年的司法實踐來看,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為:
一、有些公民從未經法律培訓,又沒通過司法考試,就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訴訟代理活動,有的甚至假冒律師違法代理,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二、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專業知識匱乏,代理經驗、技能不足,調查、收集證據能力有限,難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師資格的法官的親朋好友從事公民代理活動,利用關係影響、干擾案件的依法辦理,影響司法公正。尤其是部分公民個人以訴訟代理人的名義長期包攬訴訟,甚至濫用訴訟的情況最為普遍。
為滿足訴訟代理需求,規範訴訟代理活動,這次修改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的訴訟代理人地位,允許其面向當事人提供民事訴訟代理服務,規範了訴訟代理活動,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相關資料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從中得知,當事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如果不出庭的情況下是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的,民事訴訟代理人範圍大致有律師,當事人的親屬或者是相關工作人員,再或者是所在社區團體推薦的公民幾種範圍,一般來説前兩種比較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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