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材料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代理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有關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需要提交給法院的證明材料,在以往沒有具體的規定。自從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後,這一情況有了變化,該民訴解釋從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一共用了四個條文對訴訟代理人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其中第八十八條對訴訟代理人應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明材料的規定對訴訟代理人能否作為訴訟代理人順利地參加訴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民訴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材料提交的相關問題
民訴解釋雖規定了提交證明材料,卻沒有規定訴訟代理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由那個部門來出具。沒有規定證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訴訟代理人提交了證明材料,也可能受到對方當事人的質疑,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予採納的證明材料。
對於規定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材料,除了第二款第(一)項關於律師的規定以外,其餘的幾項涉及到訴訟代理人提交證明材料時還可能會遇到難以克服的困難。
民訴解釋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有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的規定。其中的“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應當由誰來出具,本轄區的範圍如何確定。是按照市、縣(區)確定還是按照鄉、鎮、街道辦事處確定?當事人一方是指被代理人一方還是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位於本轄區內”具體是指實際居住在本轄區還是户籍在本轄區,是當事人的工作單位在本轄區還是引起訴訟的事實發生在本轄區等。
在自然人為訴訟當事人的民事訴訟中,近親屬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情況是很多的。民訴解釋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中有關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的規定,看起來容易實際很難。實踐中不是每一個訴訟代理人都可以開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如果是子女被自己的母親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就發生現今網上流行的要證明“你媽是你媽”的事情。民訴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看似放寬了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範圍。但是若要提交近姻親的證明材料談何容易!如女婿作為老丈人的訴訟代理人,女婿第一步要證明自己已經結婚,第二步要證明自己的妻子與自己的老丈人是父女關係,第三步是證明與自己的老丈人是近姻親的關係。但是這些證明材料又由那個部門出具才為是有效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代理過程中,法律所規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除了律師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外,對其他的代理人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材料的提供除了律師外其他代理人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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